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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一、税目解释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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