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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
发布日期:2021/6/14 8:19:03  来源:  预览:19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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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政策汇编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七条

二、适用税额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一)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

300元至540

1.6升以上至2.0()

360元至660

2.0升以上至2.5()

660元至1200

2.5升以上至3.0()

1200元至2400

3.0升以上至4.0()

2400元至3600

4.0升以上的

3600元至5400

商用车

 

每辆

480元至14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至120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至200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2、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三)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

(五)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

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二条


三、计税依据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四、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二)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四)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

1、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2、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五条



六、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额计算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税额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三条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


八、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九、征收管理

(一)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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