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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发布日期:2021/9/15 9:14:22  来源: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山西电子税务局操作规程  预览:346次
【字体:
3.4.18.非居民企业(核定申报)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电子税务局操作:

【模块说明】

本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进入路径】

首页→〖税费申报及缴纳〗→〖填写报表〗→〖非居民企业(核定申报)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填写

【操作步骤】

非居民企业在申报时,进入报表完成填写后进行申报。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该事项为最多跑一次事项,已实现全程网上办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数量

原件/复印件

纸质版/电子稿

签名签章

操作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2

原件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原件/复印件

纸质版/电子稿

签名签章

操作

备注

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2

原件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2

原件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季度财务报表

1

复印件

纸质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

复印件

纸质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1

复印件

纸质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1

复印件

纸质

-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

原件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参照适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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