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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题
发布日期:2022/3/13 21:27:09  来源:  预览:49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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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一、“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内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享受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22年10号公告)把“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享受主体范围有原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单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扩展至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这实质上等于把原来一部分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群体,只要符合是个体工商户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身份就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征优惠政策了。强调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因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故这两个群体企业还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

三、“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包括哪些税费?减征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减征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目前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宁夏、山东、四川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的水资源税不在这次“六税两费”优惠的范围内。没有列入“六税两费”优惠的范畴,主要原因一是水资源税只是在试点地区征收,本身水资源税尚未列入《资源税法》税目范畴;二是在企业整体税负中,水资源税占比很低;三是水资源税本身起的是调控引导作用,列入优惠范畴与征收水资源税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六税两费”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就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落实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优惠政策时采取的幅度统一一个口径都是按照最大幅度减征50%制定的。

四、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优惠政策?

2022年10号公告明确只要纳税人符合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任一一个身份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颁布后,相应报表做了修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相应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五、“六税两费”与其他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2022年第10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纳税人享受优惠幅度最大化,总局在政策解读时明确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最后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

六、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答:税务总局在《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就明确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单独确认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在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是由总机构来确认执行。相应的如果总机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那么二级分支机构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就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减征幅度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

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如何适用?

2022年10号公告规定的“六税两费”享受主体有可能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即企业既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小型微利企业,或者既是一般纳税人也是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既是一般纳税人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第一种情况因纳税人已经符合小规模身份了,就具备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条件了,无需再去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或个体工商户了。第二种情况因纳税人符合个体工商户身份,就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税收优惠了。第三种情况在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条件下,且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再去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否则就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这次“六税两费”享受主体扩展,其实就是为了使一般纳税人身份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2022年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3号)用了大量篇幅规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经笔者对两个公告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公告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完全套用了企业所得税有关小型微利的认定标准。即: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就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是以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结果来确定的,通过汇算结果,如果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几个条件,“六税两费”就可以享受减征优惠了。如果不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几个条件,“六税两费”就不能享受减征优惠。

但有一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年度计税的,按季或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每个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起是次年的5月31日以前。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还没有结束,而2022年10号公告规定的“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怎么去执行这个口径?

通过对两个公告的分析,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2022年第3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同时在公告中也明确了新设立一般纳税人与存续纳税人以及“六税两费”按期申报和按次纳税申报的在执行“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时是区别对待的。

(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同时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存续企业如何享受“六税两费”?

这里的存续企业指的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已经有了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果、已经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该企业的汇算结果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那么这样的企业至少就是在2021年汇算清缴期已经做过2020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也就是最起码是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2020年汇算期还没有结束)

2022年第3号公告明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就可以看出存续企业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能否享受2022年10号公告的优惠政策,是以2020年度的汇算结果来判定的,如果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就开始享受,如果不是,就不能享受。2022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能否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是以2021年度的汇算结果(即2022年汇算期的结果)来判断的。以此类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能否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是以2022年度的汇算结果(即2023年汇算期的结果)来判断的,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优惠到期)期间能否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是以2023年度的汇算结果(即2024年汇算期的结果)来判断的。

存续企业判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是关键,每个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果相应的决定了对应的一个期间纳税人是否能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这个很直观,就不多阐述了。看以下两个案例。

例1: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  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  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如何能够在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享受“六税两费”政策?

《3号公告》中把未进行过首次汇算清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为新设立企业,指的是没有进行过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的企业。这个群体的纳税人因为没有汇算清缴的记录,如果按照存续企业的规定,就无法判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就无法落实2022年1月1日至汇算清缴前、2022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政策优惠。比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就无法享受2022年1月1日至汇算清缴前期间的政策优惠;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就无法享受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期间的政策优惠。

《公告》中对于这样的纳税人采用了区别对待的方法,按照“六税两费”不同的申报方式,采用不同的确认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口径。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如果六税两费是按期申报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六税两费的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如果“六税两费”是按次申报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这样规定的口径,比存续企业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0万”这个条件,就解决了新设立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问题,使这部分纳税人在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就能享受政策福利了。

例3: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如何在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月享受“六税两费”政策?

《3号公告》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这个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一个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当月的汇算结果会影响当月申报的“六税两费”能否享受优惠。如果过是小型微利企业,当月就享受;如果不是,当月就不能享受了。

例5: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如何在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享受“六税两费”政策?

《3号公告》明确: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六税两费”是按期申报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相反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相反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存续企业当年进行的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结果决定的是企业能否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征优惠,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首次汇算清缴结果决定的是企业能否从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期申报的)或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次申报的)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同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果也决定了企业实际汇算清缴当月发生的“六税两费”申报业务能否享受优惠结果。如果汇算清缴当月确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按期申报“六税两费”的,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就不能享受减征优惠了;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就不能享受减征优惠了。

例6: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3号公告》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能否享受“六税两费”的条件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如果符合就在首次汇算清缴前就能享受“六税两费”政策优惠,如果不符合,就不能享受。在首次汇算清缴之后,不管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在首次汇算清缴前已经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不更正的。享受的就享受优惠政策了,没享受的就不追溯享受了,既不补税,也不退税。

例4: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八、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3号公告》明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以上的规定既针对的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存续企业也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存续企业、新设立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期汇算清缴,但是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如果纳税人逾期汇算的结果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纳税人需要更正“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的申报,同时要补税处理。同样的,存续企业、新设立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期汇算清缴,同时也未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如果纳税人逾期汇算的结果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纳税人需要更正“六税两费”的申报,同时要做退税或抵顶以后所属期应纳税款的处理。

存续企业、新设立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按期汇算清缴,后期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如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有影响,则相应“六税两费”的申报也要进行更正,该补税的补税,该退税的退税。

例8: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如何适用?

《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一条分析起来其实很简单,如果按照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就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了。但按照2022年10号公告的规定,部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如果符合小型微利、新设立企业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三种情况的,仍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免优惠。也就是在填申报表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符合一个就能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例10:I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问题1 I公司于2022年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I公司于2022年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小于300人,并且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的标准,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

例11:J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发展较快,于2022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

问题1 J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J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10月征期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不能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但仍可按“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2022年10号公告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相应的申报表做了哪些修改?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根据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3张表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起止时间”修改为“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中增加了“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减征比例”“减征额”4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十一、“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二、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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