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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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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推广历程

(1)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将逐步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试点。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2)经国务院批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3)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地区范围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5)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6)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7)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8)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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