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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辽河油田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29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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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所属的二级单位分布于沈阳、鞍山、锦州、营口、盘锦等地区,就其二级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问题,上述地区屡有问询。根据调查,辽河油田转制以后,分为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其性质分别为非法人独立核算企业和法人独立核算企业,并均在盘锦市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其所属的二级单位均属于报账制非独立核算单位,职工工资由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统一拨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本部及所属各二级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均由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在拨付工资时负责统一代扣代缴。同时,做为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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