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对以上享受政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日常预扣预缴(代扣代缴)时,按50%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年度减免定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纳税人按季(月)预缴时,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年度减免定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给予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100%减征的优惠。
三、相关规定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两种以上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同时废止。
各级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要加强管理,确保应征尽征,应减尽减,切实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