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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15〕1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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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91日起废止。参见:《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废止<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20〕36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21号),现将我市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报减税项目时,应向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衰竭期煤矿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充填开采煤矿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将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函告当地税务机关。

三、经认定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将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衰竭期煤矿认定申请表》或《充填开采煤矿认定申请表》报送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已享受衰竭期煤矿或充填开采煤矿减税政策的纳税人,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减税资质条件复核,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经复核不再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衰竭期煤矿认定申请表

2.充填开采煤矿认定申请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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