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廊坊市税务局”)挂牌后部分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廊坊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二、廊坊市税务局挂牌后,代征单位与县区级国税、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或重新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
三、廊坊市税务局挂牌后,全市税务机关出具的部分“表证单书”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或“地税”字样(共计20个文书,已在全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内进行公示),此类表证单书在改革过渡期间合法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