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邢地税发〔2004〕61号)内容公布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十条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将第二十一条“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四、将附件一《邢台市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书》中,“地税机关”及“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附件三《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格式及样式》中,“邢台市桥东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XXX税务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市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邢地税发〔〔200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