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邯郸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邯郸市税务局挂牌后,应由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邯郸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邯郸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邯郸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邯郸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发放的加印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2018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继续使用加印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2019年1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业务启用加盖新机构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