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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9〕12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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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根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文的规定,本文第二、四、五点废止。


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06 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 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因此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省、市级保险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固定资产原值由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保险公司按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对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由单位集中办理,并由单位支付保险费的应按投保财产额的总和计算贴花。

三、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四、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食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伍元贴花。

五、用“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办理综合性投保的,只就其车身投保价值计算贴花。其他附加险种暂不另计贴花。

六、保险公司保存的保险单的副本,是具有正本同样法律效力的应按规定计算贴花。

七、投保金额以外币计算的,应按收取保费当天的外汇牌 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贴花。由于保险公司彩汇总交纳办法,所以也可以按汇总交纳的当天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贴花。

八、在投保期间,投保方因故中途退保的不能退印花税。

九、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保险业务,其保险费收入由保险公司汇总交纳印花税。


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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