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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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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通办。缴费人可以选择就近缴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提倡“非接触式”办税。

二、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缴纳期限、方式:

1.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3.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缴费人应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上述费种,《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可以在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向全市各办税服务大厅索取。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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