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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政发〔2012〕1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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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黄河善谷”建设鼓励区内外社会慈善企业、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在我区投资置业、发展创业~打造政策洼地、道德高地和慈善家、企业家兴业行善的理想之地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结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自愿入驻宁夏弘德、立德、厚德、同德、圆德、吉德慈善园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社会慈善企业按照安置残疾人就业占职工总人数15%以上或者安置特殊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5人或特殊贫困人员达20人以上等多种方式支持宁夏“黄河善谷”建设的企业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黄河善谷”建设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招善引资、产业培育发展等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每年安排“黄河善谷”建设的贷款贴息资金凡入园企业投产后按当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最高200万元贴息补贴贴息期1年。相关慈善组织项目运营也可享受贴息贷款。

第五条入园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除享受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政策外5年内政府再以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6年,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七条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三章土地优惠政策和资源配置

第八条慈善园区用地由自治区统一规划集中审批用地后入园企业用地具体位置由当地政府按照园区规划确定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第九条入园的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园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划拨方式统一供地。

第十条入园企业的土地出让价款,含报批费、征地费、出让金, 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用于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对入园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资源、能源企业除外, 在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优先出让给入园企业矿产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减免。

第十二条所有入园企业享有入驻区非稀缺性资源的优先竞得权。

第十三条自治区协调电力及相关部门支持企业享受电价每度0.015元补贴等支持同时报请国家免除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奖励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代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立项、土地、注册、环评等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理。第十五条园区“六通一平”,园区供水、排水、供电、道路、天然气、通信及土地平整,等厂区以外的基础设施由当地政府负责规划建设自治区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放线费、测图费、建筑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异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政策。一次性缴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缓缴。属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照下限收取。

第十七条凡在园区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制定投资者本人及家属在户籍、医疗、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自治区给予政策支持。第十八条对贡献突出的慈善企业家、企业授予“黄河善谷爱心企业”、“黄河善谷爱心个人”、“黄河善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等荣誉称号并享有荣誉市民待遇~参选当地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贡献突出的自治区呈报申请“中华慈善奖”。

第十九条慈善企业报自治区审核后自治区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给予宣传报道。公益性广告费用实行全免商业广告费用给予减半优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内各慈善园区凡发布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企业可按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执行到期。如本政策规定更加优惠经企业自愿申请民政及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后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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