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现将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审核认定。无需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专项申请。
二、需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第4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价。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应当进行整改和完善,并将结果报送主管民政部门。其中,对于没有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免税资格过期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