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西藏有效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19〕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4-25
【字体:

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它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 4月25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