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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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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5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98119.htm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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