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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2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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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明确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我省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比照税收管辖范围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征收。

二、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所征收的保障金全部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三、为进一步优化保障金征收管理,从2021年起保障金由原按季征收转为按年征收,统一集中在每年第三季度征收。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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