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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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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修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具体发文时间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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