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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税发字〔1991〕10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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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1〕1187号《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对我区各部门在区内主办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所签合同不涉及其他省、市、区的,在签定合同地缴纳印花税。



具体发文时间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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