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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同意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批复


财综〔2012〕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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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全文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你们《关于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请示》(苏财综〔201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岸线纳入内河港口岸线管理,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

二、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复。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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