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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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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在出口企业自愿基础上,在全市推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现将推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起始时间

自2021年4月1日起,有意向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备案表(详见附件1),可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即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留存备查,不须再保存纸质的备案单证材料。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适用范围

适用于免抵退办法的出口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备案单证电子数据的范围

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在当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制作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数据,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二)关于备案单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单证,在制作备案单证电子化相关资料时,应确保每笔业务下的备案单证由合法渠道取得,真实反映出口各环节业务。

如果遇到确实不能取得相关单证的情况,出口企业须从国际贸易业务实际出发,准备内容相近且作用相似的其他单证,并能够准确说明其作用与内容。

(三)关于备案单证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限

备案单证电子数据需按照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要求,妥善长期保管,按期进行备份,不得擅自删除。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备案单证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四)关于备案单证电子数据的制作要求

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选择自行制作电子文档、自行开发软件系统或自行采购软件公司软件等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化管理。

四、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的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备案单证违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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