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京税发〔2021〕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4-30
【字体:

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交易缴税和登记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纳税人办事,提高“企业综合窗口”办理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