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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资源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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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有关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入落实简并税费申报推行工作,现将我市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按期申报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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