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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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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减征或者免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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