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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决议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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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


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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