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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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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第一条 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第二条 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条 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第四条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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