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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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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对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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