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