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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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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授权,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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