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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议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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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姜小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并对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地方明确事项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契税适用税率和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

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二、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

三、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

符合上述规定(一)(二)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应当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当地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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