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