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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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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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