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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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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延续实施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公告如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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