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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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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三、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四、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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