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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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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本公告规定的第二、三、四条除外。

二、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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