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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苏财税〔2021〕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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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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