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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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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五、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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