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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规〔202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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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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