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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辽财税〔2021〕2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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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具体情形为: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分支机构以预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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