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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辽地税财〔1999〕7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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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最近,部分市询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征税范围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城市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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