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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函〔2011〕1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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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车船税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二、公共交通车船和涉农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附件: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以上至1.6(含)

300

1.6以上至2.0(含)的

360

2.0以上至2.5(含)的

720

2.5以上至3.0(含)的

1800

3.0以上至4.0(含)的

3000

4.0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每辆

72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900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0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5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56

摩托车

每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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