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0-09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21年9月1日1日起废止。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豫财税〔2021〕11号)。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26号)收悉,其中,关于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五年十月九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