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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


黑政规〔2021〕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8-09
【字体: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第三条中“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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