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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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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11号)要求,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至2022年4月30日。

二、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 0.5%)的政策。

三、工伤保险继续执行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的政策。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降低用人单位运行成本、暖企惠企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稳步有序推进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及时对基金运行进行分析研判,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积极宣传降费政策,提高社会知晓率,确保纾困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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