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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璧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渝府〔2021〕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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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璧山府文〔202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由原来的五至七等调整为三至七等,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档,三等土地12元/平方米,四等土地9元/平方米,六等土地6元/平方米。具体如下:

(一)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三等,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

(二)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河边镇、大兴镇、正兴镇、七塘镇、八塘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四等,年税额标准9元/平方米。

(三)福禄镇、三合镇、广普镇、健龙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为六等,年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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