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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税〔2021〕2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20
【字体: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各市(不含大连) 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示范区税务局,中国人民 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不含大连)、营业管理部,各市 (不含大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其中,省自然资源厅(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同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职责即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见附件,下同)。

税务部门负责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竞得人)发出《缴款通知》(见附件,下同),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按期提醒缴费人缴费。税务部门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表》按合同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 缴费凭证,并将缴费、退库信息即时推送给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 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制定,确定预算分配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工作。

三、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由土地或矿业权、海域海岛所在地县(市、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缴费人未在土地或矿业权、 海域海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须在办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申报事项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五、主管县(市、区)税务局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 源信息表》向缴费人(竞得人)发出《缴款通知》。除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外,缴费人凭《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县(市、 区)税务局申报缴纳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费人需在缴纳契税前申报缴纳。缴费人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费 源信息表》,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契税窗口先行缴纳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之后缴费人再凭缴费凭证办理相关契税申报业务。土地房屋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契税窗口应留存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费源信息表》复印件。

六、四项政府非税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竞买保证金抵作相应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工作。缴费人(竞得人)签订交易确认书、出让合同后,凭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发出的《缴款通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土地、海域海岛 所在地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申报,对于抵作政府非税收入的 竞买保证金,主管县(市、区)税务局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由缴费人(竞得人)交由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签章确认,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开户银行缴入国库,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竞得人)开具缴费凭证;余款由缴费人按照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发出的《缴款通知》,在规定的 期限内向主管县(市、区)税务局自行缴纳,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七、以前年度形成的应缴未缴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及按规 定分期或逐年缴纳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

八、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税务部门在非税收入票据“其他信息”栏中注明税源编 号(合同编号、审批文号、许可证号)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代竞得人缴纳抵作价款的竞买保证金,税务部门在非税收入票据“备注”栏中注明“竞买保证金”字样。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缴费凭证办理相关权证手续。原执收单位应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九、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四项政府 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会统核算工作。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科目编码为“ 1030148 ”,下设科目:“ 10301480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入库级次均为全额地方收入,由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入库级次征缴入库。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14”,下设科目:"10307140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入库级次为全额 地方收入,我省继续按照《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非〔2006〕445号)规定征收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各市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实行省50%、市和 县(市、区)50%分成,市和县(市、区)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 矿业权占用费的征收待国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办法后,按其规定 执行;“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入库级次为中央与地方共享 收入,按照中央40%、省30%、市18%、县(市、区)12%比例分成征缴入库。

“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0102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入库级次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按照中央30%、省12%、市和县(市、区)58%分成,市和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入库级次征缴入库。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0802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入库级次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照 中央20%、省20%、市10%、县(市、区)50%比例分成征缴入库。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款国库为主管县(市、区)税务局所 在地国库。

十一、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 出申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 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含代理国库,下同)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十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等部 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自然资源部 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税务部门应将入库信息于入库后即时传递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实现征管信息的实时共享。信息传递通过手工和电子税务局并行传递的方式,试运行两个月后,通过电子税务局传递信 息。

十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 “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以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中心、电子税务局为载体,“实体、网 上、掌上、自助”多种缴费渠道紧密结合,推行“非接触式”缴费,积极推动全省通办、同城通办、一站式服务、一窗通办,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四、2021年12月30日前,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完成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做到资料交接全面准确。相关部门要做好现行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 明细清册、目前应征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征管资料整理工作, 全面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确保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十五、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工作指引

2.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工作指引

3. 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指引

4.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缴工作指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工作指引

为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工作,明确税务部门、财 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工作职责,便于业务衔接,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费源推送

(一)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情形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让收入)》(见附件1,下同),再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逐级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向缴费人(竞得人)发出《缴款通知》(见附件2,下同)并通知缴费人(竞得人)缴费。

(二) 不涉及竞买保证金的情形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再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逐级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发出《缴款通知》并通知缴费人缴费。

(三)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自然资源部门向缴费人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申报征收

(一)涉及竞买保证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部门 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缴款工作。缴费人(竞得人)签订交易确认书、出让合同后,凭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发出 的《缴款通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申报,对于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竞买保证金, 主管县(市、区)税务局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由缴费人(竞得人)交由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签章确认,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开户银行缴入国库,主管县(市、区)税 务局向缴费人(竞得人)开具缴费凭证,并在缴费凭证“备注”栏注明“竞买保证金”字样;余款由缴费人按照主管县(市、区) 税务局发出的《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县(市、区) 税务局自行缴纳,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涉及分期缴纳的,需在首次申报时,一次性申报每个分期应缴纳的费款,再按规定的期限分别缴纳,主管县(市、区)税务 局开具缴费凭证。

(二) 不涉及竞买保证金

缴费人凭《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分期缴纳的,需在首次申报时,一次性申报每个分期应缴纳的费款,再按规定的期限分别缴纳,主管 县(市、区)税务局开具缴费凭证。

(三) 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缴费人需在缴纳契税前申报缴纳。缴费人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使用《非 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契税窗口先行缴纳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之后缴费人再凭缴费凭证办理相关契税申报业务。土地房屋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 交易中心)的契税窗口应留存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费源信息表》复印件。

三、征缴管理

涉及分期缴纳的,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按期提醒缴费人缴费。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并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国有土地 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按合同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主管县(市、区)税务局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将缴费、退库信息即时推送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

缴费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办理后续事项。对缴费人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权证手续。

四、 退费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 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五、 工作协同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做 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协调沟通机 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附件: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土地 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2. 2.缴款通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

(适用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缴费人名称

 

缴费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身份证 号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宗地编号

 

宗地面积

 

宗地位置

辽宁省XXXX区(县)XX街道(乡、镇)

合同/成交确认书/划

拨决定书签订日期

 

合同/成交确认书

/划拨决定书编号

 

出让人名称

 

出让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业务类别

口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口补缴的土地价款 口划拨土地收入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合同总金额(元)

 

是否一次性缴 纳

□否口

是否涉及竞买保

证金

□否口

收取竞买保证

金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缴纳方式

一次性缴纳

竞买保证金抵作价款代 缴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余款缴纳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分期缴纳

第一

竞买保证金抵作 价款代缴金额

(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余款缴纳金额

(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第二 期

应缴纳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第三 期

应缴纳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入库级次

口省 % 口市 % □县(市、区) %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印章)

 

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XXX税务分局
缴款通知

xxx 公司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 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2021〕19号)有关规定,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向我局(分局、 所)推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按照合同(合同 编号:XXX)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XXX税务分局

(印章)

XX年XX月XX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工作指引

 

为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工作,明确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工作职责,便于业务衔接,特制定本工 作指引。

一费源推送

(一) 矿业权出让收益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合同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矿业权出让收益)》(见附件1,下同),再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逐级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税 源管理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发出《缴款通知》(见附件3, 下同)并通知缴费人缴费。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见附件2,下同),再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逐级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 理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发出《缴款通知》并通知缴费人缴费。

二申报征

缴费人凭《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非税收入通 用申报表》向矿业权所在地的主管县(市、区)税务局自行申报 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需在首次申报时,一次性申报每个分期或年度应缴纳的费款,再按规定的期限分别缴纳,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开具缴费凭证。

三、 征缴管理

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按期提醒缴费人缴费。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并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矿产 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按合同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利息、 违约金、滞纳金等。主管县(市、区)税务局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将缴费、退库信息即时推送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

缴费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办理后续事项。对缴费人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权证手续。

四、退费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五工作协同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附件:

1.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矿业权出让收益)

2.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适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3. 缴款通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

(适用矿业权出让收益)

缴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矿业权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

矿业权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

辽宁省XXXX区(县)XX街道(乡、镇)

矿区面积

 

许可证号

 

出让方式

招拍挂/协议/其他

矿业权登记类型

新立/变更/延续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减免依据

 

减免金额(元)

 

矿业权岀让应缴费金额 (减免后金额)

大写

(小写:

是否一次性缴纳

□否口

缴纳方式

一次性缴纳

应缴纳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分期缴纳

应缴纳金 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应缴纳金

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应缴纳金

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按合同约定)

月曰前

 

 

 

 

 

入库级次

□中央 % □省 % □市 % □县(市、区)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印章)

备注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

(适用探矿权釆矿权使用费)

缴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 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矿业权项目名称

 

矿业权项目审批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

矿业权项目所在地行政区 域

辽宁省XXXX区(县)XX街道(乡、镇)

矿业权登记类型

新立/变更/延续

许可证号

 

矿业权有效期起

 

矿业权有效期止

 

探矿权使用费

计费依据(平方公 里)

 

征收标准

 

探矿权登记时间

 

缴纳年度(即本次收取费 款所属年度)

 

减免依据

 

减免金额(元)

大写

(小写:

应缴纳金额

(减免后金额元)

大写

(小写:

许可证约定的缴款期限

XX年至XX年 每年 月 日前

釆矿权使用费

计费依据(平方公 里)

 

征收标准

 

釆矿权登记时间

 

缴纳年度(即本次收取费 款所属年度)

 

减免依据

 

减免金额(元)

大写

(小写:

应缴纳金额

(减免后金额元)

大写

(小写:

许可证约定的缴款期限

XX年至XX年 每年 月 日前

入库

级次

口省 % 口市 % □县(市、区) %

自然 资源 主管 部门

负责人

 

经办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印章)

 

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XXX税务分局
缴款通知

xxx 公司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 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2021〕19号)有关规定,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向我局(分局、 所)推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按照合同(合同编号: XXX)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XXX税务分局

(印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指引

为做好海域使用金出让收入征缴工作,明确税务部门、财政部 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工作职责,便于业务衔接,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 费源推送

(一)涉及竞买保证金的情形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合同和《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表(适用地方海域使用 金收入)》(见附件1,下同),再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逐级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税源 管理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向缴费人(竞得人)发出《缴款通知》 (见附件2,下同)并通知缴费人(竞得人)缴费。

(二)不涉及竞买保证金的情形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合同和《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表(适用地方海域使用 金收入)》,再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逐级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依据费源 信息,向缴费人发出《缴款通知》并通知缴费人缴费。

二、申报征收

(一)涉及竞买保证金

海域使用金涉及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竞买保证金 抵作海域使用金的缴款工作。缴费人(竞得人)签订合同后,凭 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发出的《缴款通知》,使用《非税收入 通用申报表》向海域所在地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申报,对于 抵作海域使用金的竞买保证金,主管县(市、区)税务局打印《银 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由缴费人(竞得人)交由自然资源部门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签章确认,通过自然 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开户银行 缴入国库,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竞得人)开具缴 费凭证,并在缴费凭证“备注”栏注明“竞买保证金”字样;余 款由缴费人按照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发出的《缴款通知》,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县(市、区)税务局自行缴纳,主管县(市、 区)税务局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需 在首次申报时,一次性申报每个分期或年度应缴纳的费款,再按 规定的期限分别缴纳,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开具缴费凭证。

(二)不涉及竞买保证金

缴费人凭《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非税收入通 用申报表》向海域所在地的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海 域使用金。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需在首次申报时,一次性申 报每个分期或年度应缴纳的费款,再按规定的期限分别缴纳,主 管县(市、区)税务局开具缴费凭证。

三、征缴管理

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 部门按期提醒缴费人缴费。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 门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并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海域 使用金费源信息表(适用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按合同结合缴 费情况计算、征收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主管县(市、区) 税务局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 理部门将缴费、退库信息即时推送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 门。

缴费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办理后续事项。对缴费人 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权证手续。

四' 退费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财 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 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五工作协同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附件:

1. 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采集表(适用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

2. 缴款通知

附件1

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表 i

(适用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

缴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身份证号 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海域项目名称

 

海域项目 审批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

海域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

辽宁省XXXX区(县)XX街道(乡、镇)

出让方式

招拍挂出让/审批出让

合同签订日期(审批文书日期)

 

合同编号(审批 文书文号)

 

合同约定

缴纳(按规定应征收)总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用海性质

项目用海/养殖用

缴纳形式

一次性/分期/逐年

 

 

 

 

减免依据

 

减免金额(元)

大写

(小写:

一次性缴纳金额 (减免后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月曰前

分期缴纳

分期应缴纳总额

(减免后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第一期应缴纳金额

(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月曰前

第二期应缴纳金额

(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月曰前

第三期应缴纳金额

(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月曰前

逐年应缴纳金额

(减免后金额元)

大写

(小写:

逐年的缴款期 限

XX年至XX年 每年 月 日前

入库级次

□中央 % □省 % □市 % □县(市、区)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印章)

 

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XXX税务分局
缴款通知

XXX 公司(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 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2021〕19号)有关规定,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向我局(分局、 所)推送的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按照合同(合同编号:XXX)约 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XXX税务分局

(印章)

XX年XX月XX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缴工作指引

为做好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出让收入征缴工作,明确税务部门、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工作职责, 便于业务衔接,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费源推送

(一)涉及竞买保证金的情形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费源信息表(适用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见附件1,下同),再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逐级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向缴费人(竞得人)发出《缴款通知》(见附件2,下同)并通知缴费人(竞得人)缴费。

(二)不涉及竞买保证金的情形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推送合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费源信息表(适用地方无 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再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逐级传递至主 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 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发出《缴款通知》并通知缴费人缴费。

二、申报征收

(―)涉及竞买保证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涉及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竞买保证金抵作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缴款工作。缴费人(竞得人)签 订合同后,凭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发出的《缴款通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海岛所在地主管县(市、区)税务 局申报,对于抵作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竞买保证金,主管县(市、 区)税务局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由缴费人(竞得人) 交由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证金的部门 签章确认,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竞买保 证金的部门开户银行缴入国库,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 人(竞得人)开具缴费凭证,并在缴费凭证“备注”栏注明“竞买保证金”字样;余款由缴费人按照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发 出的《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县(市、区)税务局 自行缴纳,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涉及分期缴纳的,需在首次申报时,一次性申报每个分期应缴纳的费款,再按规定的期限分别缴纳,主管县(市、区)税务局开具 缴费凭证。

(二)不涉及竞买保证金

缴费人凭《缴款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非税收入通 用申报表》向海岛所在地的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无 居民海岛使用金。涉及分期缴纳的,需在首次申报时,一次性申 报每个分期应缴纳的费款,再按规定的期限分别缴纳,主管县(市、 区)税务局开具缴费凭证。

三、征缴管理

涉及分期缴纳的,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按 期提醒缴费人缴费。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并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无居民海岛 使用金费源信息表(适用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按合同 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主管县(市、 区)税务局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主管县(市、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将缴费、退库信息即时推送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

缴费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办理后续事项。对缴费人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权证手续。

四退费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 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五工作协同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附件:

1.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费源信息采集表(适用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2.缴款通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费源信息表
(适用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缴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海岛项目名称

 

海岛项目审批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

海岛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

辽宁省XXXX区(县)XX街道(乡、镇)

出让方式

招拍挂出让/审批出让

合同签订日期(审批文书日期)

 

合同编号(审批文书 文号)

 

合同约定缴纳(按规定征收)总金额

(元)

 

缴纳方式

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

减免依据

 

减免金额(元)

大写

(小写:

一次性缴纳金额 (减免后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月曰前

分期缴纳

分期应缴纳总额(减免 后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第一期应缴纳金额

(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月曰前

第二期应缴纳金额

(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月曰前

第三期应缴纳金额

(元)

大写

(小写:

缴款期限

月曰前

入库级次

□中央 % □省 % □市 % □县(市、区)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印章)

 

备注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XXX税务分局
缴款通知

XXX 公司(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无居 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題的通 知》(财综〔2021〕19号)有关规定,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向我局 (分局、所)推送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费源信息,按照合同(合 同编号:跄)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XXX税务分局

(印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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