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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厦府规〔202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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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等规定,现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公布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缴费基数。

其他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10%,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3%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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