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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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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相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56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市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矿产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由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费。

四、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经税务部门征收后,统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缴费人可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多种缴费方式。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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