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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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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以及转包转租个人经营者,以及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的其他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征收率核定征收:

(一)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率为1.4%,适用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二)房地产业核定征收率为2.5%,适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三)娱乐业核定征收率为2%;

(四)除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娱乐业外,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

(五)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本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核定征收率。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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