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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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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阿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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